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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伙人”持续发酵 红石荟面向高尔夫会员招募创始合伙人

更新时间:2018-01-23 13:54点击:

  近年来,有关合伙人制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马云、任正非、雷军等企业大佬都在自己的企业帝国演绎着各种合伙人制。日前,由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红石荟高尔夫俱乐部”,正在高尔夫圈子里招募创始合伙人,共同做股权投资,而且陈小鲁等大佬已经进入,格外引人瞩目。

  据了解,红石资本拟设立“红石荟(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投资管理平台,汇聚拥有人脉、资金、项目资源的创始合伙人,主要以“PE+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模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红石荟创始合伙人本着“打球、交友、投资、干事”的原则,在切磋球技,交流感情的同时,利用各自资源,为投资项目提供支持,获得超额投资回报。

  在中国并购市场加速发展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联合上市公司创造的“PE+上市公司”模式异军突起,作为一种创新手段,有利于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发展,有效整合各类市场资源,契合了近年来我国私募行业大爆发以及上市公司外延式扩张以推动转型和升级的趋势,因此发展迅速,成为市场一大热点。红石资本主要模式是和上市公司捆绑做并购基金,收益高,时间短,有兜底,退出明确。目前这个模式红石资本在业内属于领军机构,并有迅速复制和扩张趋势。

  红石资本创办于2007年,是北京第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一家专注于金融领域股权投资、并购业务的企业集团。目前红石投资规模已达50多亿,管理21支基金,拥有18家控股、参股管理平台公司,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近20个地区设立机构,已经有10几个项目通过IPO、并购重组实现退出。而红石荟是以合伙人计划打造资源共享平台,利用红石资本的投资经验和品牌,共同推动红石全新的投资理念,共同分享红石创新模式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

  所谓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次红石荟首期招募规模是25人,每个有限合伙人(LP)出资200万,红石资本负责提供风险保障。招募对象主要条件为:红石荟高尔夫会员;认同红石资本的投资理念和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包括上市公司、投资标的、融资渠道、人脉关系、政府资源等。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团队和运营模式。

  那么,如何解读“PE+上市公司”模式?该模式主要指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存在其他相关协议安排。基金投资符合上市公司战略方向的项目,并进行培育、整合、注入资源,符合注入条件后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退出。其优势表现在:一、可满足各方利益。上市公司注入新成长业务,股价增长,股东受益;PE和基金投资人短期内(2年)获益退出;项目公司并购上市,成功进入资本市场。二、并购成功率高。上市公司按自身需求寻找投资标的,并孵化培育,消除了在并购交易中一定的信息不对等,可降低一定的交易风险。三、降低了PE的融资难度,丰富了基金退出的交易方式。在当前IPO审核从严的大环境下,并购退出是唯一务实可行的退出方式。

  因此,“PE+上市公司”模式对于上市公司和PE机构而言,都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目前,“PE+上市公司”模式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其负面效应,值得充分肯定,监管部门对此也是在坚守风险防范底线的基础上,给予支持和鼓励。未来“PE+上市公司”模式仍然会是市场的一大热点,并且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和资本市场自由化的持续深化,而迎来井喷。

  另据悉,红石资本未来将继续秉承“稳健、超越、和谐、共赢”的企业理念,凭借在行业内深耕多年沉淀的综合资源,在变革与创新中快速成长。以根植本土、放眼全球、做“PE+上市公司”模式领先者和中国的“并购王”为战略目标,勇担社会责任,力争成为金融行业标杆企业集团。(南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