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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社区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装修扰民等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更新时间:2019-08-29 09:41点击:

  鲁中网·海报新闻8月28日讯(记者 张琦)28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记者梳理发现,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服、被褥,在社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生产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等,这些不文明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条例施行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会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12日,报请市委常委会审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的审查意见,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工作室、市文明办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审查。8月2日,法制委第十四次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

  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市委常委提出,全社会应当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中增加“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这一内容,作为该条第十项。

  二、有的市委常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内晾晒衣物、被褥,在社区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的现象较为突出,既影响他人出行,也影响小区容貌,建议增加相关禁止性内容。根据上述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一项、第四项。内容分别为:

  “(一)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私拉电力、通讯线路;

  “ (四)在社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居民休息时间房屋装修噪声扰民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对房屋装修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五项中,增加禁止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六项,内容为:禁止“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同时增加一款,对午间、夜间时间段作出界定,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的第二款,内容为:“前款第六项所称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对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未明确执法部门,缺乏操作性,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的;

  (二)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三)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