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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动车追尾致伤亡 汽车是否担责?

更新时间:2019-06-28 09:13点击:

读者郑先生来电咨询:某日,我驾驶机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在路口停车等红灯时,被一辆疾驰的电动车追尾,骑车人受伤严重,经事故科认定对方超速且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全部责,我无责。但对方仍然向我方主张赔偿责任,请问我需要担责吗?

邯邦刘银平律师解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也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综上,本案读者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需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李永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