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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业兴融解读《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更新时间:2016-10-14 15:22点击:

昨天(10月13日),互联网金融及其相关的行业领域迎来了紧张的一天。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所有的整治工作将在明年3月底前落实完毕。

中业兴融解读《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经观察,此次颁布的《方案》与今年4月版的基本一致,仅新增两方面:一、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规定:部门统筹方面,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二、房产众筹专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从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方案》明确指出:

主要整治措施——六大手段

1、严格准入管理;2、强化资金监测;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5、加强内控管理;6、建立互金监管技术支持系统;

综合来看,整治措施以行业自律及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首倡“举报制度”,并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持设立举报平台,这一条例赋予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业监督的权力,提升这一自律组织的行业地位;并通过引导社会监督,有效肃清行业内的大部分不规范行为。未来,通过有效的自律、他律与互律,可以助力整个互金行业从“野蛮生长”过渡到“规范发展”。

各项整治工作进度表:

开展摸底排查(2016年7月完成):重视保留证据,对于资金大、人员多的大平台或闪电速度发展的平台,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

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违规情节轻微,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依法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行动同时派员监督,及时纠偏。

验收和总结(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将总体报告和监管长效机制报国务院。

《方案》中提出了整治的具体时间进度,同时将目前的P2P平台划分为三类,分别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现在的时间节点主要是分类阶段。十月份退出的平台数量不出意外会剧增,正常运营的平台占比会进一步降低。

关于P2P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平台: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该条法基本重申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说明《征求意见稿》是有一定效力。红线的划定,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8月24日发布的网贷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高度契合的,体现了监管政策的延续性。)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该条法首次出现“明股实债”,值得关注。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该条法可理解为禁止平台或关联人先放款再转让债权;不鼓励股权众筹的二级市场、不鼓励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无条件转让股权。第三方资金存管已成P2P网贷平台合规性的标配;现在很多银行不敢接P2P资金存管这个烫手山芋,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措施来有效解决!)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该条法表明将严管房地产金融,规范“众筹买房”、严禁首付贷,但赎楼贷、中转贷、房产收益权的众筹等尚未明确。首付贷的根本性风险在于畸高杠杆,投机性购房者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将随之爆发。)

关于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一、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实质认定属性!

(重点强调“穿透式”监管,这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金融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相应一致。穿透式监管可避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避免监管套利。它的出现打破了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障碍,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混业经营普遍的现象,做到对一站式理财等创新业态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二、未经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该条法直指私募基金,但对信托、资管等非公募产品无详细说明,待复议。)

三、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

(该条法点明了以业务本质来判断合规性,这是穿透性监管的核心原则。穿透式监管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四、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同一集团,不得关联交易!要求建立“防火墙”制度,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该条法重申禁止关联交易、建立防火墙。旨在对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更好地保护。)

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禁止支付机构“吃利差”盈利!

(该条法明确了“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对银行而言是极大利好!)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该条法点明:已连接多家银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进行整改!)

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须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及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该条法强调了支付机构必须持证、凭资质运营,严控准入机制,支付牌照"一照难求"的境况将会持续!)

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

一、互联网金融广告内容须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严禁不当宣传!

(该条法实为鸡肋,因为涉及到广告定义的问题,实行起来有难度,例如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二、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资质的,须依法取得有权部门许可!不得虚假误导、违法宣传!

(该条例表示“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这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但对于“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界定,目前暂无一个明确说法,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予以确认。)

中业兴融总裁章强在接受金融视界采访时指出:“近些年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还是集中在P2P网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及其他互金领域,昨天《方案》的正式出台,能够看出监管层是站在行业的问题实质出发,强调“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意味着监管层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本质来判断合规与否!重点对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提出行业要求,如房地产类型的产品,要持有房地产基金相关牌照资质,这是对之前暂行办法提及的互联网借贷资产小而分散的又一次强调!

《方案》表现出了监管政策的延续性,对监管责任主体、监管红线、资金存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更为细化、可执行性强,极具针对性;通过整治敦促行业回到正轨,对守法合规的企业和平台是非常有利的。它彰显了国家希望建立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发展的决心!

目前互金某些业态正在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扛着创新大旗粉饰伪装、欺骗投资人!假借创新之名鱼目混珠、逃避监管!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正当竞争、私挪用户资金、非法自融、庞氏骗局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给互金生态圈造成了极恶劣影响!而真正践行互金创新的平台却饱受拖累!

伴随着互金监管思路明朗化,一直坚守行业底线、符合监管要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中业兴融坚持依法逐步取得相关资质证明,践行持证经营,并针对《方案》条法进行内部合规性排查,在银行存管、信息披露、业务管理、资金流向、内控制度等方面确保符合监管要求!中业兴融将矢志不移地追逐普惠金融的梦想,用我们的诚信、创新和服务去拥抱这个伟大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