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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政策,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更新时间:2019-10-10 22:07点击:

为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强化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政策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的指导意见》,对重度残疾人单人保、因病(伤)致贫家庭认定、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等政策进行了完善。

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有关政策

对于低收入家庭或者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其低保补助金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确定。

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因病(伤)致贫家庭认定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因病(伤)致贫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以下分别简称按户入保、单人入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下同)。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单人入保:

1.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进一步完善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首先,完善低保申请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且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不得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5倍。

家庭金融资产,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账户余额及其他资金的总和。理财产品、债券、保险、信托资产等能够得出净值的,按净值计算;无法计算净值的按购买的初始价或者估价计算。

其次,完善低保申请家庭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认定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现值不得高于5万元(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

据悉,指导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大众日报 记者 齐静)

山东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政策,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杨凡、怀初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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