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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告熊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8-24 13:51点击:

广州互联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92民初844号

熊小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告熊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熊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61.2元、罚息(罚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以1006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熊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77元、罚息(罚息自2018年10月3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8%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罚息45.84元应从罚息总额中予以抵扣);三、被告熊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261.72元、罚息(罚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以20261.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熊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000元、利息183.26元、罚息(罚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22183.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五、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涉计数期间,利息、罚息合计不得超过以各笔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7元,由被告熊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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