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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辽金融机构向民企放贷将获资金奖励

更新时间:2019-07-18 22:01点击:

单户银行机构向民营机构发放贷款将获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近日,省委、省政府发布《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设立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其中,全省(不含大连)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均在奖励范围内,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机构: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办法》鼓励银行机构向实体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民营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增长较快且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60%的银行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民营企业贷款余额3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50%到100%、超过10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民营企业贷款余额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30%到50%、超过5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民营企业贷款余额500亿元以上,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20%到30%、超过3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证券机构:服务辽宁民营企业上市将给予100万元奖励

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待推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在境内证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给予30万元奖励。

服务辽宁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的保荐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者在新三板实现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主办券商,给予20万元奖励。

利用总部纾困基金等方式成功帮助省内上市公司化解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证券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可转债和股权质押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融资,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超过50%,给予50万元;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30%到50% ,给予30万元奖励。

单户证券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保险机构: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办法》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包括个人业务),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30%、低于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0.5%,给予奖励。

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