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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重要一步

更新时间:2017-06-12 06:13点击:

  日前,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此表示:“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为当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信息共享、有效沟通的平台,此举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是中国金融加强监管协调迈出的重要一步。”
  鲁政委指出,当前新的金融业态发展模糊了原来的行业界限,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范围在不断扩大,这一现象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冲击,因此相应要求金融监管积极应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在重视金融创新的同时,及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表明新金融业态已得到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同时,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更注重单个或系统内部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而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的立场和角度不同,缺乏协调配合,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在原有监管格局的基础之上加强监管协调,有助于应对金融业新的发展形势,也有助于提升监管有效性。
  事实上,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内并不是首次“试水”。金融监管部门最早的分工合作机制始于2000年。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碰头讨论。2003年4月底银监会成立之后,“三会”于2003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当年9月,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此后,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一度暂停。
  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再次启动已是2008年。当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一份通知要求,央行会同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与前两次联席会议制度内容相比,此次国务院的批复中,突出了人民银行的牵头地位,同时确定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并强调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的职责分工。此外,此次规定,联席会议将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来自招行的分析人士表示,这样的安排使得联席会议与以往相比,在召集和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上更有可操作性,也表明此次是在保留现有分业监管模式基础上的尝试和探索,有助于为适应未来的金融发展新态势积累监管经验。
  “要明确的是,就中国目前所处的金融发展阶段而言,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有效的。在监管资源和经验有限的条件下,它允许监管者通过专业分工专注于各个明确的金融领域,从而提高监管绩效。近年来,为适应我国金融业分业发展的现状,金融监管体制也采取了分业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为我国金融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分析师李建军表示。
  但从全球金融发展来看,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市场对分业监管的反思及市场发展的新需要,这两方面因素使得金融监管有改变的需要。李建军表示:“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金融业综合化经营成为发展趋势,综合化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监管也应相应地变化调整,追求更统一、协调和透明的监管模式。联席会议的建立可谓应运而生。”
  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监管当局也需进一步关注金融业经营模式变化、金融行业关联性、宏观经济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及金融风险的新特点,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而不是相互分割的三个不同领域,运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方法,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
  “联席会议的建立是重要的第一步,未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还需不断探索和细化。”鲁政委建议,“比如说,还应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协调的相关具体措施和细节,明确相关新的业态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问题,加强对科技迅猛发展态势下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措施和机制等具体问题的研究。”